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322********741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現(xiàn)住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時52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皖C******白色“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車,沿五河縣城關鎮(zhèn)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彩虹大道與堤壩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檢測: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4.歸案經(jīng)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作庭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