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樓檢二部刑訴〔2020〕43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031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qū),住岳陽市岳陽樓區(qū)**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8日被岳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經(jīng)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下旬至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員謝某某、劉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8月22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位于巴陵尚都**棟**室的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23日晚上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30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4、2020年8月31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5、2020年9月1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6、2020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李某乙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7、2020年9月3日晚上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8、2020年9月6日晚上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謝某某、劉某某在其住房臥室內(nèi)吸食“冰毒”。
2020年9月7日19時許,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民警趕至李某某家中發(fā)現(xiàn)李某某、謝某某、劉某某涉嫌吸毒。經(jīng)尿檢,李某某、劉某某、謝某某均冰毒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報警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物業(yè)繳費收據(jù)、業(yè)主檔案登記表;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謝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艷慧
2020年11月2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岳陽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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