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17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1********771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宜春市袁某某**花園**棟**單元**室,2016年11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9日被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介紹“**勇士”游戲,并向何某某表示可以通過玩游戲掙錢。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害人何某某不懂游戲的因素,虛構要購買游戲賬號、游戲外掛、游戲裝備、游戲交流群、游戲網站、電腦及到外地拿電腦的路費等事實向被害人何某某索取錢款,被害人何某某信以為真,多次通過現(xiàn)金、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錢款。經查,自2019年1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共向被害人何某某詐騙錢款合計人民幣1667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交易明細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677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瑩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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