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樓檢一部刑訴〔2021〕2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系岳陽極**車**(未**工商登記)合伙人,住岳陽市岳陽樓區(qū)**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岳陽樓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為歸還個人債務(wù),遂從“一嗨”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一嗨公司)、“長沙**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大拇指公司)、“長沙**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子宸公司)、“湖南**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南弘公司)、“湖南**寄賣行”(以下簡稱:聚寶公司)等五家商家租賃共計16輛汽車,利用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偽造車輛手續(xù)或偽造原車主身份信息后,謊稱上述車輛系自己收購的抵押車,需資金周轉(zhuǎn)或“車主”需抵押借款為由,詐騙被害人葉某某、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2241500元,將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及支付租出費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呂某某、范某某等人,從“一嗨”公司、南弘公司、大拇指公司、子宸公司先后租賃10臺車輛后,偽造有關(guān)車輛手續(xù)及原車主身份信息的,虛購“車主”要將車輛抵押或出售給極速車行的事由,以此詐騙極速車行合伙人葉某某等人支付的購車款、出借款共計人民幣1475000元;
2、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黎某某從“一嗨”公司租賃1臺車輛后,謊稱該車系自己收購的抵押車,以急需資金為由,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王某甲,以此詐騙王某甲106500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從“子宸”公司租賃一臺車輛后,偽造原車主身份資料后謊稱車主要抵押車輛借款,以此為由詐騙王某乙150000元。
4、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從“一嗨”公司、聚寶寄賣行、子宸公司先后租賃4臺車輛,隨后,李某某偽造車輛手續(xù)并虛構(gòu)車輛系自己收購來的抵押車或車主要抵押借款的事實,以此為由詐騙沈某某5100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極速車行內(nèi)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租車合同、借款、抵押協(xié)議、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呂某某、范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葉某某、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人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毅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岳陽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共五冊;
3、認罪認罰告知書、具結(jié)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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