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刑訴〔2021〕1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811999********,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膠州市人,農民,現住膠州市徐州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平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利用"快手APP平臺"網絡直播先后多次辱罵孫某某、張某某,并以在網絡上給孫某某P圖、發(fā)喪、放哀樂等方式對孫某某進行詛咒、侮辱;李某某還在徐某某的指使下去他人快手直播間帶節(jié)奏、通過組建的微信群“461大隊”唆使他人對孫某某及張某某進行辱罵,擾亂網絡秩序,情節(jié)惡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靜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平邑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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