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八檢刑訴〔2020〕42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身份證號碼:4524261964********,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賀州市八步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賀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賀州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樹種為杉木)后,雇請砍工采伐其位于賀州市八步區(qū)**鄉(xiāng)**村“**”山場的杉木,后又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范圍自行砍伐山場遺留的松木、雜木。經(jīng)鑒定,采伐林木地點位于**鄉(xiāng)**村**林班**小班內(nèi),采伐林木為松、雜樹,面積1.81公頃,采伐林木蓄積量為12立方米,出材量為7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范圍砍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莫榮凡
檢察官助理:張青梅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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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其賀州市八步區(qū)**鄉(xiāng)**村**號住所;
2.案卷材料1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及量刑建議清單1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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