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虞檢二部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119**********,漢族,文盲,住**省**市**縣***鄉(xiāng)許莊村,因涉嫌犯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020年8月13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李**在***街上擺攤炸油條,2020年07月08日10時30分,***派出所民警對李**生產、銷售的油條進行抽檢并聘請河南恒升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油條中的鋁殘留量進行鑒定,檢測結果為:鋁的殘留量(以AI計)為337mg/kg,標準要求為≦100mg/kg,檢測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
????3.鑒定意見;
????4.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系初犯,投案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檢察官:趙美玲
檢察官助理:黃川
(院?。?/span>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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