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為非法獲利,在張某某的工廠里與“阿水”(后二人均另案處理)達成協(xié)議,自2017年3月下旬開始,被告人李某某將其位于澄海區(qū)廣益街道登峰路下坑路段的貨場供“阿水”作為存放假煙的中轉站,李某某將其貨場鑰匙交給“阿水”,“阿水”將假煙載至李某某的貨場存放,等“大誠物流”貨運站有運往鄭州的貨車,再由被告人李某某將假煙運至“大誠物流”,由“大誠物流”的貨車將假煙運往鄭州,李某某從中每件假煙賺取20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0元的價格向林某某購買粵D0***掛車廂供“阿水”用作存放假煙。
2017年4月9日10時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聯(lián)合廣益街道辦事處、澄海區(qū)煙草專賣局,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廣益街道登峰路下坑路段該貨場進行檢查,在該貨場內粵D0***掛車廂內查獲一批涉嫌假冒條盒香煙。經(jīng)清點,該批涉假條盒卷煙共有“云煙”、“紅塔山”、“利群”等3個品種,共計50萬支(2500條),前述假冒偽劣卷煙制品現(xiàn)暫存放于澄海區(qū)煙草專賣局。2019年6月30日,李某某在澄海區(qū)廣益街道同益路被抓獲歸案。
經(jīng)廣東省煙草專賣局出具的價格證明:涉案煙草專賣品總金額為253000元。
經(jīng)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建議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涉案煙草卷煙“云煙”、“紅塔山”、“利群”三個品種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證人陳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林某甲的證言;
3.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調取及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及相關的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4.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調取的煙草專賣價格證明及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報告;
5. 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調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戶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
6.其他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非法獲利,明知他人在生產、銷售偽劣卷煙制品,仍為其提供場地幫助其存放并予中轉運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涉案被查扣偽劣卷煙制品尚未銷售,系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涉案查扣偽劣卷煙制品現(xiàn)暫存放于澄海區(qū)煙草專賣局。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澄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傳譽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澄海區(qū)看守所。
2.移送刑事偵查卷宗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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