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36232919********5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現(xiàn)住江西省余干縣****,2010年2月5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余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11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萬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三百元;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余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南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決)竄至周某某位于南城縣徐家鎮(zhèn)**的家中,采取李某某在屋外望風,江某某撬門入室的方式在周某某家的三樓盜得金戒指、金項鏈、金手鏈、金耳環(huán)、銀元、銅錢等財物。經南城縣價格認定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財物價值2838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歸案經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平
崔?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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