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鄄檢一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91983********,漢族,初中文化,城鎮(zhèn)居民,住鄄城縣**街道**路**號**排**號。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菏澤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4日經本院決定,于當日被鄄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時至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雇傭他人將鄄城縣**鎮(zhèn)**村村民周某甲成、周某乙存放在**鎮(zhèn)**內的1013.20米3土方竊運至**鎮(zhèn)掩埋輸油管道土方工程施工現場,用于其承包的掩埋工程。經鑒定,上述被盜土方價值人民幣12459.4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周某甲成、周某乙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2.勘查筆錄:鄄城縣公安局舊城派出所所作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3.鑒定意見:鄄城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4.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程某某、楊某某、崔某某、武某某的證言;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甲成、周某乙的陳述;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7.其他證明材料:鄄城縣公安局舊城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被害人周某甲成出具的諒解書等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俊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鄄城縣**街道**路**號**排**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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