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乾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2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城**,住長春市**街**,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8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zhǔn)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qū)?;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尚某某、李某乙(均已判決)先后兩次駕車至中石化松原采油廠YQ16-2HF井場盜竊原油1.2噸,價值人民幣2595.45元,盜得后銷贓到哈拉海丁某某處。銷贓得款被其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尚某某、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兩次秘密竊取原油1.2噸,價值人民幣2595.4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乾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博
檢察官助理:趙宇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94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