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男,200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遠縣人,公民身份號碼360726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地安遠縣**鎮(zhèn)**街**小區(qū)**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日被安遠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安遠縣**鎮(zhèn)“書香公園”找到孫某某(14歲)、唐某某(13歲)、薛某某(14歲),并邀集該3人前往安遠縣**鎮(zhèn)“**小區(qū)”地下停車場實施盜竊。9月13日凌晨,李某某駕駛白色新蕾電動車載著孫某某、唐某某、薛某某3人來到安遠縣**鎮(zhèn)“**小區(qū)”地下停車場旁邊馬路上,李某某在外面放風。孫某某、唐某某、薛某某3人進入停車場內(nèi),一輛一輛地拉停放車輛的車門,當停放在停車場內(nèi)的被害人孫某甲的一輛寶馬車的車門被拉開時,孫某某從駕駛室的中央扶手盒子內(nèi)拿走現(xiàn)金4000元,隨后李某某駕駛電動車載著孫某某、唐某某、薛某某3人離開現(xiàn)場。9月13日當日,在**鎮(zhèn)的某一賓館內(nèi),李某某、孫某某、唐某某、薛某某將盜得的4000元4人平分。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安遠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李某某的親屬已在公安機關(guān)退繳盜竊贓款4000元,公安機關(guān)已如數(shù)歸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同案人供述;4.被害人陳述;5.勘驗檢查、指認筆錄及照片;6.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陽志敏
檢察官助理:何曉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_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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