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公訴刑訴〔2019〕95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19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陽市**鎮(zhèn)**村**組。2012年1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7年9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長沙縣**街道**小區(qū)**棟**號“益沅”寄賣行內盜走被害人徐某某黑色蘋果XR手機(認定價值3817)和紫色OPPOR17手機(認定價值1939)各一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盜手機已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下,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五千元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思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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