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2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龍川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住廣東省龍川縣**鎮(zhèn)**開發(fā)區(qū)**總公司附近居民樓**樓出租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龍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0月16日被龍川縣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5日,本院對被告人李**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妻子張某某在龍川縣**鎮(zhèn)**開發(fā)區(qū)被害人李某某經營的羊肉粉店內吃羊肉粉時,看見店內的兩張餐桌上各放了一部手機。因自己手機破舊,便臨時起意想偷來自用,趁店內老板及工作人員不注意將上述兩部手機(分別是一部VIVO手機及一部OPPO手機)偷走。2020年10月2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龍川縣**鎮(zhèn)**開發(fā)區(qū)被害人陶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內派發(fā)宣傳單張時,看見店內的收銀臺臺面上放有一部VIVO手機,趁無人之際將該部手機偷走。經龍川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三部被盜手機在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2日的使用產品價格合計為人民幣2738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龍川縣**鎮(zhèn)“**”理發(fā)店被抓獲歸案。2020年10月12日、10月13日,扣押的被盜手機分別發(fā)還給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家屬于2020年10月27日賠償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對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查詢資料、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查詢證明、諒解書;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龍價認﹝2020﹞11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6.搜查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7.視頻資料:監(jiān)控視頻、審訊和指認視頻光盤共3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龍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艷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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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偵查卷和證據(jù)兩冊(含三張光盤);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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