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龍檢一部刑訴〔2020〕442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52001********,中專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龍游縣**街道**路**號**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日變更為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龍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以來,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陳某某(均未滿16周歲,另案處理)多次在龍游縣城以拉車門的方式盜竊,共竊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至少人民幣14990元,李某甲分得財物總計價值976元。后各參與人在家人的幫助下已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李某甲家人退賠人民幣1955元,均已發(fā)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1日深夜,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竄至龍游縣龍洲街道御園小區(qū),由李某甲在外接應,李某某竊取陳某乙車內現(xiàn)金10000元及價值人民幣880元陽光利群香煙兩條,李某甲分得香煙4?包。次日,李某某的父親退賠被害人10900元。
????2.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陳某某竄至龍游縣龍洲街道陽光水岸小區(qū)地下車庫,竊取顧某某車上現(xiàn)金人民幣1800元;竊取王某某車上現(xiàn)金人民幣800元,香煙若干;竊取停放小區(qū)內一輛車上的香煙若干。后將香煙銷贓至紀某某處,銷贓得款610元。李某甲分得贓款400元。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吳某某竄至小南海鎮(zhèn)大眾路杭派新大洲電動車車行門口,竊得丁某某車上現(xiàn)金人民幣900余元,李某甲分得贓款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調取證據(jù)清單等;
2.證人李某某、吳某某、紀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乙、顧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歸案后如實供述;應同時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李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家卿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龍游縣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二冊(電子)檢察卷一冊(電子);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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