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檢刑訴〔2020〕33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04196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現(xiàn)住大安市**鎮(zhèn)**鄉(xiāng)**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趁天黑無人看管之機,將大安市**鎮(zhèn)**修理鋪門前的一塊鐵板盜走、將大安市**鎮(zhèn)**農機店門前的一塊鐵板盜走。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天黑無人看管之機,將大安市安廣鎮(zhèn)**農機店門前的一根鐵管盜走。2020年7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趁天黑無人看管之機將被害人劉某甲擺放在安廣鎮(zhèn)**修理鋪門前的兩塊鐵板盜走。經大安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李某某盜竊物品價格為715元。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任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年內三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檸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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