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李某某,別名:李某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21974********,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某某,住富某某**街道**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因無錢遂起盜竊之念,后隨身攜帶剝線鉗等作案工具前往富某某互助鎮(zhèn)明搏養(yǎng)殖公司,將該公司位于互助中學圍墻上長達119米的電纜線(價值5440元)剪斷,并分三次將剪斷的電纜線搬回自己位于富某某鄧井關街道萬古村家中,后在自己臥室內(nèi)用小刀將電纜線外皮剝掉收集銅線,之后將大部分外皮丟棄于垃圾箱及河道內(nèi)。2020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以970元的價格將處理好的電纜線賣與路過的收荒匠。后將這970元的贓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及購買藥品。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4日王子明對被告人李某某出具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
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證明、抓獲說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辨認、搜查筆錄;
7.視聽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雖未賠償?shù)〉帽缓θ苏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玉潔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2冊,光盤1張,起訴書13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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