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7251985********,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昌樂縣紅河鎮(zhèn)臺東**村**號。因犯盜竊罪,2017年12月5日被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8年2月24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8年12月13日被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9年6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8月21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以批準逮捕,次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退回壽光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壽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分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路婦幼保健院西大門南側(cè)路邊盜竊隋某某愛瑪牌電動車一輛;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路婦幼保健院北臨小區(qū)的門口保安亭附近盜竊王某某雅迪牌電動車一輛;
3.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大樓西墻臺階處盜竊張某甲雅迪牌電動車一輛;
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東亞家具城門口臺階旁邊的車棚內(nèi)盜竊鞏某某飛鴿牌電動車一輛;
5.2019年7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中百大廈東南角處盜竊張某乙日牌電動車一輛;
6.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路對面的沿街房處盜竊牟某某雅迪牌電動車一輛;
7.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區(qū)全福元東門對面停車位處盜竊黃某某小刀牌電動車一輛;
8.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路南第一個站牌處盜竊桑某某力帆牌電動車一輛;
9.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區(qū)全福元東門對面停車位處盜竊劉某某雅迪牌電動車一輛;
10.2019年8月16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壽光市**街樓處盜竊李某甲雅迪牌電動車一輛;
1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昌樂縣**角的自行車停車位上盜竊劉某某槍牌電動車一輛;
1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丘市新東方酒店北側(cè)自行車停車位李某乙黑色的飛鴿牌踏板電動車一輛;
13.2019年7月11日17時1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市奎文區(qū)**街眾城國際北側(cè)路邊停車區(qū)盜竊代某某比德文電動車一輛;
14.2019年7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北海路**大廈西北角盜竊陳某某飛鴿牌電動車一輛;
15.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市奎文區(qū)**街眾城國際北側(cè)路邊停車區(qū)盜竊劉某某白色雅迪電動車一輛;
16.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市奎文區(qū)**大廈東北角路口南側(cè)盜竊張某某新日電動車一輛;
17.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市濰城區(qū)眾客隆服飾廣場門口南邊的東西過道處盜竊郭某某比德文電動車一輛;
18.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濰坊市奎文區(qū)**巷內(nèi)盜竊雅迪電動車一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桑子軍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4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