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田檢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40319********,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3年2月14日因犯搶劫罪被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000元;2012年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強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17日因販賣毒品罪被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5000元;2016年7月28日因販賣毒品罪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經本院批準,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與其毒友潘某某(另案處理)約定,由潘某某出資500元、李某某聯(lián)系購買冰毒,供兩人一起在田家庵區(qū)****賓館內某房間吸食。其為潘某某購買500元毒品(約0.3克)中被其扣留約0.1克,供自己及女友劉某某(另案處理)吸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裁定書、辦案說明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貳仟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繼雙
(院?。?/span>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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