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21〕2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881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遼寧省蓋州市,戶籍所在地、現住址遼寧省蓋州市青石嶺鎮(zhèn)商家臺村2號57。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6日13時許,在海城市西柳鎮(zhèn)前柳村101號小劉打扣加工廠內,將被害人劉某某放在桌上的蘋果手機盜走。經海城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iPhone XS Max手機于2020年6月6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4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海城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信息表、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海城市公安局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海城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5.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 哲
檢察員:趙延彤
2021年1月14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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