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30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89********,初中文化,戶籍登記地址:河南省西華縣**鎮(zhèn)**村**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
被告人毛某某,男,漢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91********,初中文化,戶籍登記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街道**村委**組**號**號。未受過刑事處罰。
被告人肖某某,男,漢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6252001********,初中文化,戶籍登記地址: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縣**鎮(zhèn)**村委**村**組。未受過刑事處罰。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2020年5月21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經我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肖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底以來,李某某伙同毛某某等人組織賣淫人員盧某某等六人在會澤縣城二環(huán)路楓葉商務賓館內進行賣淫活動。肖某某在賓館前臺負責接待及招募嫖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肖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壽勇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光碟20碟。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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