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洪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24197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縣,住洪洞縣**鎮(zhèn)**家屬樓**號樓**單元**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洪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洪洞縣**鎮(zhèn)經營**水果超市。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虛構借款用途、房產重復抵押、高息借貸等方式,先后向席某某、賈某某、劉某某等22人騙取借款2485000元錢。其后,支付被害人席某某、劉某某、賈某某等人借款利息294250元;歸還被害人楊某某借款50000元,歸還被害人賈某某借款30000元;以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樓抵頂歸還被害人楊某某款230000元。綜上,被告人李某某實際騙取1880750元,其中部分用于歸還其郵政儲蓄貸款,一部分用于打彩票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個人消費揮霍,至今未退還各被害人。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為躲避債務而潛逃,2015年7月14日,洪洞縣公安局將其上網追逃。2019年11月7日,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經營水果超市期間,明知自己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多次編造謊言、虛構借款用途,以房產重復抵押、高息借貸等方式,騙取多人借款,累計數額為188075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竇永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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