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洮市檢一部刑訴〔2020〕26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811972********,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現(xiàn)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組,無前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能為王某甲丈夫辦理社保和低保,騙取王某甲人民幣4000元用于個人花銷。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能為王某甲鄰居辦理低保,騙取王某甲人民幣4000元用于個人花銷。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能為王某乙兒子辦理入伍,騙取王某乙人民幣3200元用于個人花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書證;
2.證人王某乙、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世臣
檢察官助理:崔??宇
(院?。?/span>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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