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利檢一部刑訴〔2020〕38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22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住云南省昆明市**路**棟**單元**號,成都**二手車經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昆明**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董事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廣元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2月11日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本案由廣元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7日補查重報。期間,經檢察長批準,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將胡某某放于成都**二手車經銷有限公司出租的一輛車牌為川A*****瑪莎拉蒂轎車謊稱是自己購買的,以45萬元的價格質押給張某某。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從成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租了一輛車牌為川A*****的豐田埃爾法轎車(價值人民幣80萬元)謊稱是自己公司所有,以50萬元的價格質押給張某某,同時換回了之前質押的瑪莎拉蒂轎車,張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差價10萬元。2019年11月21日,該車被成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強行收回。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從成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租了的一輛車牌為川A*****的奧迪R8汽車(價值人民幣50萬元)謊稱是自己全款購買,于2019年10月27日以50萬元的價格質押給張某某,破案后,已將該車發(fā)還給車主。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將自己從成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租來的一輛車牌為川A*****的奔馳S320汽車(價值人民幣55萬元)謊稱是自己所有,以5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陳某某,并約定先付定金19萬元,尾款37萬元待車輛過戶后支付。陳某某現場付款19萬元后將車開走。2019年11月13日,該車被成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強行收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筆錄、汽車租賃合同等書證;2.?證人趙某某等的證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劍虹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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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廣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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