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7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村**號**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6月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虛構幫忙刷卡沖業(yè)績的事實,在五華區(qū)**村**火鍋店內(nèi),通過事先準備好的pos機將被害人趙某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信用卡刷卡17800元到自己的賬戶內(nèi),并于同日將錢轉(zhuǎn)入**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并在之后以錢未到賬等理由欺騙趙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償還趙某某20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在本市西山區(qū)**超市內(nèi)虛構幫忙刷卡沖業(yè)績的事實,通過事先準備好的pos機將被害人王某某的浦發(fā)銀行信用卡刷卡29800元到自己的賬戶內(nèi),并于同日將錢轉(zhuǎn)入**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并在之后以錢未到賬等后理由欺騙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償還王某某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王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金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_,補充材料卷壹卷,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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