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檢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61993********,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雙江自治縣,捕前住雙江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1日被雙江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雙江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向周某某、李某甲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經(jīng)偵查實驗,共計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約重10.3克。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至8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周某某12顆,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1.0944克;
2.2019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李某乙27顆,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2.5407克;
3.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某以650元30顆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彭某某一次,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2.814克;
4.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100元5顆的價格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蘇某某15顆,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1.4055克;
5.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6顆的價格在自己的出租房二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李某丙12顆,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1.128克;
6.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7顆的價格二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周某某14顆,經(jīng)偵查實驗查明,約重1.3174克;
7.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2顆的價格在自己的出租房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給李某甲2顆,李某甲當(dāng)場在李某某的出租房吸食。
另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販賣毒品的同時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雙江自治縣沙河鄉(xiāng)**組**室**房東金某某租得一間房,在該租房內(nèi)多次容留周某某,李某丙、饒某某、李某甲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具體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間,吸毒人員周某某先后兩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與其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后與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在該租房吸食;同年8月5日,吸毒人員周某某再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與其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并與其一起吸食。共容留吸毒人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次;
2.2020年7月間,吸毒人員李某丙先后兩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與其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后與其一起在該租房吸食;同年8月5日晚11時,吸毒人員李某丙再次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與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共容留吸毒人員李某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次;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時許,吸毒人員李某甲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以100元2顆的價格與其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顆,后與其一起在該租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同年8月6日,吸毒人員李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準備購買毒品吸食時被查獲;
4.2020年7月底,吸毒人員饒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吸食毒品一次;同年8月6日,吸毒人員饒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租房準備購買毒品吸食時被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吸毒工具八套照片兩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十組書證;
3.證人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6.偵查實驗筆錄及照片、稱量、取樣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雙江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刀正興
檢察官助理:翁婭麗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雙江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名單、證據(jù)目錄各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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