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19〕12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31197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武某縣,現(xiàn)住陜西省武某縣**鎮(zhèn)**村**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武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在武某縣**路,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的價格向吸毒人員何某某出售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約0.1克),所得贓款已揮霍。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武某縣**鎮(zhèn)**村李某某家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200元的價格向吸毒人員趙某某出售兩小包毒品海洛因(約0.2克),所得贓款已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照片等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以販養(yǎng)吸,情節(jié)嚴重,販賣海洛因總量0.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卷宗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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