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建檢訴刑訴〔2019〕52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04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南京市秦淮區(qū)**里**號**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扒竊,于1990年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199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曾因扒竊,于2003年7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5月被判處管制二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2月被判處管制一年,罰金人民幣1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6月被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被判處管制一年,罰金人民幣1000元,與前罪未執(zhí)行刑期并處管制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四次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兩次被行政拘留不予執(zhí)行;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曾因注射毒品,于2018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曾因注射毒品,于2019年6月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經(jīng)依法批準,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區(qū)**村**幢**室,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戴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約0.2克。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qū)**里**號門口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戴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小慧
許雅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谀暇┦星鼗磪^(qū)**里**號**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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