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舟普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903********2529,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個體,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街道**村**路**號。曾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05年3月被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2009年6月假釋,2012年12月6日假釋期滿?,F(xiàn)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8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太陽城”系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以理財為名在舟山地區(qū)推廣“智投鼠”和“太陽城”軟件,通過發(fā)展會員租賃“智投鼠”在“太陽城”平臺自動下注的方式進行賭博,并以積分獎勵等為由唆使賭博人員發(fā)展下線。截至目前已查證賭博人員30余人,賭資數額累計98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除直接發(fā)展會員外,還建立推廣工作室,為賭博人員提供組織學習、操作培訓等服務,并從中收取上家“林康”發(fā)放的“工資”、“獎金”、“推廣費”等共計2萬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經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檢查筆錄、搜查筆錄;5.電子數據:手機勘驗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偉定
???????????????????????????????????????????????檢察官助理??陳斌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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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定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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