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31986********,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云南省騰沖市人,現(xiàn)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盈江縣**鎮(zhèn)**巷**號。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龍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龍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指使欲將11名無合法進入中國內(nèi)地證件緬籍人員從瑞麗市運送至保山市;當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云******號車輛由瑞麗市搭載11名緬籍人員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縣收費站出口時被龍陵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當場從其駕駛的車內(nèi)查獲無合法進入中國內(nèi)地證件緬籍人員11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扣押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幫助他人運送11名無合法進入中國內(nèi)地證件的緬甸籍人員偷越國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從犯、且有坦白情節(jié),其行為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 致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雙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羈押于龍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3.隨案移送清單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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