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裕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784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月份及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淘寶網(wǎng)從上線許某某處非法購買射釘槍免頂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槍支配件,改裝射釘槍,非法制造火藥動力槍支。2019年8月29日李某某非法購買的槍支1支及配件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某涉案槍支1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認定為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郝增錄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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