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一部刑訴〔2021〕4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01979********,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現(xiàn)?。痕蛾柨h**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成立了鄱陽縣**磚廠(以下簡稱**磚廠),經營者先后由黃某某、吳某某變更為被告人李某某,地址位于鄱陽縣**鎮(zhèn)**村。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黃某某、吳某某、許某某、季某某等人先后入股磚廠,其中磚廠的建造由被告人李某某一個人全權負責。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在鄱陽縣**鎮(zhèn)**村**山場平整場地、建窯等。
2020年6月1日,經江西亞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鄱陽縣**磚廠在鄱陽縣**村**組**山場非法占用林地總面積為31.7畝,其中嚴重破壞12.7畝,一般性破壞19畝。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繳納了33400元補植復綠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蓉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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