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石檢二部刑訴〔2019〕49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41990********,陜西省扶風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原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陜西省扶風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2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7月20日、10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于同年8月2日、10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石景山區(qū)蘋果園**大廈分部擔任**期間,在公交站、馬路邊等處發(fā)放傳單為其所在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利息、分紅,并與投資人簽訂“委托投資理財合同”,吸收張某某、梁某某、程某某等十余名投資人的資金累計人民幣219萬元,造成投資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余萬元。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向警方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投資人銀行卡交易明細、委托投資理財合同、收據(jù)、刷卡單;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3.證言證言:張某某、梁某某、程某某等人證言;4.辨認筆錄:對李某某的辨認筆錄;5.其他證明材料: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網(wǎng)上比對工作記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擾亂金融秩序,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于韋華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告知書、聽取意見表各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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