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漣源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4月8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依法退回漣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二次,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共計一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10月28日晚,王某某(已判刑)以胡某某在漣源市石馬山鎮(zhèn)蓮花廣場附近陳某某所開設(shè)的麻將館內(nèi)打牌“殺黑”為由,糾集劉某某、譚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強行將胡某某帶至漣源市火車站附近“沁園茶樓”、“藍田賓館”等地進行拘禁。因胡某某不承認打牌“殺黑”,王某某對其拳打腳踢,并從其錢包內(nèi)搜走現(xiàn)金10500元。次日22時許,胡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解救。同年11月27日,王某某委托劉某乙將10500元交至公安機關(guān)。
2019年4月7日23時,被告人李某某在漣源市石馬山鎮(zhèn)“漣水夜宵城”被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辨認
筆錄;3、鑒定意見;4、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5、證人劉某乙、吳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6、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譚某某、劉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坦白,還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柳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漣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證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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