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龍檢公訴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11985********,漢族,高中文化,系黑龍江省龍江縣**鄉(xiāng)**村**,住該村。2019年8月19日因尋釁滋事被龍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龍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龍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龍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富某甲(男,65歲)未能如期歸還欠款,將富某甲帶至龍江縣**鄉(xiāng)李某某門市房中,限制富某甲人身自由約7日,期間因富某甲女兒富某乙報案,富某甲至龍江縣**派出所接受詢問。2015年,李某某因同一事由,將富某丙帶至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qū)一賓館內,限制富某丙人身自由約8小時,并將富某丙耳朵打傷。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龍江縣**鄉(xiāng)**村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2013年4月6日接處警登記表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龍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說明等;
2.證人富某乙、韓某某、張某某、趙某某、胡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富某甲、富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索要債務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節(jié)及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曲馨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江縣看守所;
2.全部卷宗與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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