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南檢一部刑訴〔2020〕51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1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四川省南部縣**路**大道**號**樓,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南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犯強迫組織婦女賣淫罪,2006年11月23日被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由南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0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制的電魚工具到南部縣南隆鎮(zhèn)棗兒清坪村附近的西河段電魚時,被公安民警發(fā)現。當民警抓捕在同一地點電魚的另一人時,李某某逃離現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屬于禁用的方法。同時依據南充市農業(yè)農村局全市禁漁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時間為禁漁期,作案地點為禁漁區(qū)的天然水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間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方剛
(院?。?/span>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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