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埇檢一部刑訴〔2019〕401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323197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莊。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莊自家門前菜地,非法種植罌粟植物。經現(xiàn)場清查,被告人李某某種植罌粟原植物共990株;經鑒定,檢出罌粟特異性DNA片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發(fā)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刑事科學拍照及戶籍證明等書證和其它證明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指認筆錄;
4.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種植罌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玉宏
檢察員:胡寧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455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肆拾貳頁。
3.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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