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四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87********,漢族,原陜西****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qū)廣安路**號,住陜西省西安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北碚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530211988********,漢族,原陜西****商貿有限公司主管,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北碚區(qū)**村**號**-**,住陜西省西安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座**房間。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曹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于山東省曹某輝煌變壓器廠,次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運城市絳縣,公民身份號碼1427311996********,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運城市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臨汾市,公民身份號碼1426011991********,漢族,大專文化,農民,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銅川市,公民身份號碼6102211994********,漢族,大專文化,農民,住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qū)**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95********,漢族,農民,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鎮(zhèn)**村**組,住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qū)**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號碼6105251993********,漢族,無業(yè),大專文化,住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路**號**棟**層**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張某甲、高某某、楊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設立的陜西中泰隆運商貿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SA外匯”、“中泰期權”、“中南大宗”、“瑞盈”、“盈信”等詐騙軟件,招聘被告人官某某擔任公司渠道部總監(jiān),負責對接下線代理商和技術人員;招聘被告人張某甲擔任市場部總監(jiān),負責市場部業(yè)務員實施詐騙;招聘被告人王某甲、楊某甲擔任市場部業(yè)務小組組長,負責本小組內成員實施詐騙;招聘被告人姜某某在渠道部任職,負責對接下線代理商、技術人員、網上刪帖等工作;招聘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渠道部、技術部、市場部任職,先后負責對接下線代理商和技術人員、具體實施詐騙等工作。
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本公司市場部和招募的下線代理商的業(yè)務員,使用虛假身份,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引誘被害人在上述詐騙軟件投資,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被害人楊某乙投資“中泰期權”被騙5.2萬元,被害人劉某甲投資“盈信”被騙9.9998萬元,被害人王某乙投資“中南電商”被騙6.02萬元,被害人樊某某投資“瑞盈”被騙2萬元,被害人韓某某投資“中南電商”被騙2萬元,被害人郝某某投資“中南電商”被騙2.4萬元,被害人李某乙投資“中南電商”被騙5萬元,被害人張某乙投資“瑞盈”被騙39.6285萬元,被害人陳某某投“瑞盈”被騙4.25095萬元,被害人吳某某投資“中南電商”被騙4.96395萬元,被害人袁某某投資“盈信”被騙1.0005萬元,被害人夏某某投資“中南電商”被騙7.854萬元,被害人劉某乙投資“中泰期權”被騙1.6萬元,被害人張某丙投資“中泰期權”被騙17.3894萬元。綜上共計騙取被害人109.317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破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乙等人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張某甲、高某某、楊某甲及同案人姜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張某甲、高某某、楊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天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張某甲、高某某、楊某甲現(xiàn)羈押于曹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明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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