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1〕2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88********,漢族,文盲,農民,住鄆城縣**鎮(zhèn)**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鄆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鄆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鄆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9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鄆城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鄆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乙與李某甲閑聊時得知其老板王某某可能從事非法洗錢活動,于是二人預謀盜竊現金占為己有。當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的提示下找到停放在鄆城縣西門街南段格林豪泰酒店停車場的魯******灰色別克轎車,趁車輛四周無人之時,持事前準備好的鐵棍砸爛轎車的左后車窗玻璃,進入車內打開后備箱,將后備箱內的20.9萬元現金盜出后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電子檔案、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曹某某、李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指認盜竊現場、指認藏匿地點照片;6.勘驗筆錄:鄆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對盜竊現場進行勘驗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玉紅
??????????????????????????????????檢察官助理?郭東亞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現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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