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黔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501211999********,壯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區(qū)**鎮(zhèn)**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1月24日由黔江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11999********,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邕寧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1月24日由黔江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3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鎮(zhèn)**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1月24日由黔江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3200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鎮(zhèn)**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1月24日由黔江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
本案由重慶市黔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李某乙、李某甲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受朋友“阿十”(另案處理,下同)的邀約,幫助“阿十”收購銀行卡用于轉移贓款,并幫助“阿十”到各銀行ATM機上取款,二人約定李某某每收購一張銀行卡報酬為1300元,每取20000元錢報酬為500元。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不同價格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寧某某(另案處理,下同)等人收購銀行卡。被告人李某某將從李某甲、李某乙、寧某某等人收購來的銀行卡用于本人和被告人廖某某轉移贓款和取現(xiàn),并讓其女朋友黎某某、朋友黃某某、謝某某(均另案處理,下同)等人提供銀行卡轉移贓款和取現(xiàn)。被告人李某某合計取現(xiàn)111800元,獲利10700元,收取的銀行卡涉案金額為47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他人要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了牟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李某某用于支付結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販賣廣西北部灣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廣西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各一張給李某某,獲利1800元,上述四張銀行卡涉案金額為31萬余元;被告人李某乙販賣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廣西北部灣銀行卡各一張給李某某,獲利1500元,上述三張銀行卡涉案金額為31萬余元。?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其朋友“蝦米”讓其轉移的錢款是違法所得的情況下,為了牟利幫助“蝦米”到各銀行ATM機上按照每取20000元錢支付500元錢報酬的方式轉移、取現(xiàn)贓款。被告人廖某某通過李某某提供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銀行卡以及本人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到各銀行ATM機上共取現(xiàn)3次,金額共計59900元,獲利2500元。?
1.2020年9月24日14時30分許,被害人朱某某在重慶市黔江區(qū)舟白街道張家壩菜市場上班時,一自稱其兒子的人加其微信,告知其需要報名補課并向老師交補課費,并向朱某某提供“班主任”電話和QQ,后朱某某通過QQ與對方聯(lián)系,并分別于15時、16時許用自己的手機銀行賬戶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后經(jīng)向班主任核實并無此事,發(fā)現(xiàn)被騙遂報警,共計被騙3.6萬元。該案涉案3.6萬元資金于2020年9月24日進入李某甲賬戶,被李某某等人轉移給“阿十”。???
2.2020年9月21日11時許,被害人袁某某在盱眙縣境內使用微信時,收到一個微信號昵稱為“以人為鏡”的人添加好友,對方自稱是桂五鎮(zhèn)鎮(zhèn)長,需要急用錢,后受害人信以為真,使用自己尾號為1137的農商行銀行卡給對方指定的尾號7943、賬戶名為劉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轉賬10萬元。該案涉案資金于2020年9月23日進入李某乙賬戶,被李某某等人轉移給“阿十”。
3.2020年9月21日9時許,被害人陳某某江蘇省丹陽市界登錄微信時,有一個微信號自稱是界牌鎮(zhèn)鎮(zhèn)長“湯某某”的人添加其為好友,后對方向其索要了一張銀行卡號,并發(fā)給其一張向該卡轉18萬的截圖,對方稱現(xiàn)在不方便,讓其幫忙給另一張建設銀行卡轉賬,其信以為真,并通過為尾號為3412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向該卡轉了18萬元,13時45分許,其向鎮(zhèn)長湯某某電話確認,方知受騙。該案涉案資金于2020年9月23日進入李某乙賬戶,被李某某等人轉移給“阿十”。??
4.2020年9月25日10時24分許,被害人張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家中時,其手機QQ收到自稱是其女兒QQ發(fā)來的消息,稱學校要交培訓班費用,因對方說話的語氣和其女兒很像,故信以為真,并根據(jù)對方提供的QQ添加了劉主任進行聯(lián)系。對方將收費賬號發(fā)給張某某。張某某于當日11時33分許,讓其老公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手機網(wǎng)銀將人民幣3.6萬元轉給了對方。完成后,對方又發(fā)來信息稱還需要交第二期的報名費用,故其又根據(jù)劉主任提供的帳號讓其朋友通過招商銀行手機網(wǎng)銀將人民幣3.6萬元轉給了對方。直至當日12時30分許,其電話聯(lián)系其女兒班主任詢問此事后,才得知被騙,共計被騙人民幣7.2萬元。該案涉案3.6萬元資金于2020年9月25日進入黎某某賬戶,被李某某等人轉移給“阿十”。
5.2020年9月25日10時許,被害人劉某某在浙江省蘭溪市從QQ上接到一個自稱其女兒的人聯(lián)系其本人,稱學校聯(lián)合教育局邀請清華大學的教授去學校開課,需要培訓費3.6萬元,后其向對方提供的兩個銀行賬戶內轉款共計3.6萬元,后經(jīng)向學校核實并無此事,遂發(fā)現(xiàn)被騙。該案涉案2.4萬元資金于2020年9月25日進入黎某某賬戶,被李某某等人轉移給“阿十”。
6.2020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期間,被害人葛某某在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微信接受到一自稱“郭浩”的人添加好友的申請,葛某某誤以為是自己同事遂同意好友申請。對方以資金周轉需要幫忙為由讓其轉款,葛某某信以為真,讓其妻子通過其交通銀行網(wǎng)銀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款12萬元,后涉案資金部分被李某某等人轉移取現(xiàn)。
7.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吳某某在甘肅省蘭州市Q?Q上收到一個昵稱為吳某某兒子?Q?Q?號碼發(fā)來的消息,吳某某誤以為是自己兒子。對方以報輔導班需要報名費為由讓其轉款,吳某某信以為真,用銀行卡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款5.44萬元,后涉案資金被李某某等人轉移取現(xiàn)。
8.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梁某某在江蘇省昆山市收到一個冒充其兒子的Q?Q賬號發(fā)來的消息,對方以報補習班需要報名費為由讓其轉款。梁某某信以為真,用銀行卡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款3.6萬元,后涉案資金被李某某等人轉移取現(xiàn)。
9.2020年9月21日,被害人朱某甲在河南省永城市收到一個自稱是高莊鎮(zhèn)書記“王某某”的人的微信好友申請。朱某甲同意該好友申請后,對方以親戚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讓其幫忙轉款,對方稱自己不便借款,自己先轉賬給朱,再由朱借款給自己親戚。朱某甲將自己卡號發(fā)送給對方后,對方發(fā)來轉賬截圖表示已經(jīng)向朱轉賬,朱信以為真,用銀行卡向對方提供的親戚賬戶轉款48.5萬元。涉案資金部分被李某某等人轉移取現(xiàn)。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抓獲歸案,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視頻截圖及交易卡明細、資金流明細等相關書證;
2.辨認筆錄及照片;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同案關系人寧某某、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搜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證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在明知為他人所取錢款為非法或違法所得的情況下,為了牟利而幫助取款,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要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了牟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李某某用于支付結算,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處罰時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從輕或減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兩年至兩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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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現(xiàn)羈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5冊、一證通4份、《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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