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芙檢公訴刑訴〔2018〕104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021981********,湖南省**縣人,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住址為長沙市芙蓉區(qū)**棟**房。2011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4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8年6月1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021978********,湖南省**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住址為長沙市芙蓉區(qū)**村**棟**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8年6月1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乙微信轉賬500元向被告人李某甲購買毒品。李某甲收錢后,攜毒品來到長沙市芙蓉區(qū)**村**棟1門樓下,賣給李某乙兩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李某乙購得毒品后自己吸食。當日19時許,吸毒人員向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乙求購500元毒品。李某乙答應后,聯(lián)系李某甲說要購買毒品。21時許,李某甲來到文藝新村4棟1門樓下,將0.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和0.73克甲基苯丙胺賣給李某乙,李某乙說等向某某付了錢給他后再付錢給李某甲。之后李某乙攜毒品來到長沙市芙蓉區(qū)**路**公寓**房,尚未將毒品賣給向某某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李某乙到案后,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向李某甲提出再次購買毒品,并與李某甲約定在黃興中路溫莎KTV見面,民警在李某乙的協(xié)助下在溫莎KTV門口將李某甲抓獲。隨后民警在李某甲的湘******奔馳轎車儲物箱里查獲0.9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和7.45克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線索來源及傳喚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疑似毒品稱量登記表、照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物證;2.檢查筆錄、搜查筆錄;3.鑒定意見;4.證人向某某、劉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乙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9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販賣毒品罪,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表現,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賀秋華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587318****),被告人李某乙被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隨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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