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丘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61992********,彝族,高中文化,農(nóng)村居民,云南省丘北縣人,家住丘北縣**鄉(xiāng)**村民委**村小組,因涉嫌非法采伐、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丘北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61993********,壯族,大專文化,農(nóng)村居民,云南省丘北縣人,家住丘北縣**鎮(zhèn)**村民委**村民小組,因涉嫌非法采伐、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丘北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采伐、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辦理相關(guān)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以2600元錢的價格跟高某甲(不起訴)、高某乙(不起訴)購買一棵紅椿樹,2014年3月15日李某甲、李某乙相互分工,由李某甲將紅椿樹砍倒斷桐,李某乙叫車來拉,準備運往丘北縣城,19時30分許,途經(jīng)阿乃村至銀河村的公路上被查獲。經(jīng)鑒定:被伐林木為國家II?級保護樹種,立木蓄積3.?0820?m3。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報案記錄、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提請批準逮捕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取保候?qū)徤暾垥?、取保候?qū)彌Q定書。
3)、犯罪嫌疑人照片。
4)、戶口證明、網(wǎng)上查詢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
5)、到案經(jīng)過。
6)、人身安全檢查筆錄。
7)、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移交清單。
8)、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丘北縣林業(yè)和草原局證明。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供的述和辯解。
2)、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證言
1)、孫某某的證實。
2)、高某丙的證實。
3)、熊某某的證實。
4)、高某丁的證實。
5)、高某甲的證實。
6)、高某乙的證實。
4、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李某甲、李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對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2)、提取筆錄及照片。
3)、高某甲、高某乙對物品辨認筆錄及照片。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運輸國家II?級保護植物,合立木蓄積3.?0820?m3,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采伐、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沒收被二人砍伐的樹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朝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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