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公訴刑訴〔2020〕1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1196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住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日被城固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武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131195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8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85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8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05197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8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4198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安丘市,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523198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住山東省東營市西城區(qū)********。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24日被城固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孫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甲通過微信聊天的形式加入了一個叫“心靈法門”的組織。之后李某甲多次到東南亞、香港等地參加“心靈法門”組織的法會,并通過楊某某的介紹,認識了微信名為“印書師兄**”(武某某)后開始聯(lián)系印書事宜。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李某甲收集“心靈法門”信徒印書信息后反饋給被告人武某某,武某某將兩個收款賬號(賬戶名:武某某,銀行卡尾號為3916;賬戶名:高某某,銀行卡尾號為4214)提供給李某甲,李某甲將收款賬號發(fā)到微信群,需要印書的信徒將印書款打到上述銀行賬戶上,武某某收到李某甲及其他信徒印書款后,通過手機支付寶轉賬的形式,給被告人高某某轉款147筆285969元,李某甲直接給高某某打款2筆,金額5749元,高某某收到印書款291718元后,在自己的“皇朝圖文社”非法印制“心靈法門”類書籍,在訂單數(shù)量增多時,高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毛某某印制“心靈法門”類書籍,并通過支付寶給毛某某轉賬60000元,毛某某在其印刷廠組織工人非法印制“心靈法門”類書籍,并將成品書交給高某某通過物流發(fā)往全國各地。2019年5月24日,公安機關在毛某某開辦的印刷廠現(xiàn)場查獲成品書籍9760冊,出庫單兩本、機器六臺。
2019年2月至5月,經武某某介紹,李某甲通過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認識了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將印書信息通過微信發(fā)給孫某某,孫某某將三個收款賬號:戶名:王某甲,銀行卡尾號0397;王某乙(微信昵稱:**念)及王巖(微信昵稱:吉祥**)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提供給李某甲,李某甲將上述信息發(fā)到微信群里面,需要印書的信徒將印書款打到收款賬號上。孫某某累計收印書款84500元(其中李某甲打款21580元)后,通知被告人李某乙印制“心靈法門”類書籍,李某乙根據孫某某提供的收件人信息將成品書籍通過物流發(fā)往全國各地。2019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在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店子鎮(zhèn)安能物流公司門口將李某乙現(xiàn)場抓獲,當場從其駕駛的小轎車后備箱查獲“心靈法門”類成品書籍490冊。2019年4月19日,民警在李某乙開辦的印刷廠現(xiàn)場查獲成品書籍20134本,印刷設備7臺,印書模板113張,筆記本電腦1臺,物流單據45張,銷貨清單2張。
城固縣公安局對查扣的“心靈法門”類書籍進行了圖書類出版物鑒定,鑒定意見是:所送鑒的“心靈法門”類書籍樣本為非法出版物。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辦案民警暫住地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搜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孫某某、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孫某某、李某乙違反國家出版物管理規(guī)定,明知“心靈法門”類書籍系非法出版物仍組織印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城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華???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娫挘?320924****),被告人武某某現(xiàn)羈押于漢臺區(qū)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孫某某、李某乙現(xiàn)羈押于城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八冊;
3.涉案物品(手機9部,筆記本電腦1臺)隨案移送;
4.光盤五張(查處印刷廠光盤兩張,被告人微信主體信息光盤一張,涉案人員財付通交易明細光盤一張,電子卷宗一張);
5.《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