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隴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5200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農民,捕前住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鎮(zhèn)**村**村**號,無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甘肅省隴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8月18日被隴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2199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順縣,農民,捕前住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甘肅省隴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8月18日被隴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隴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經預謀,事前先后購買安眠藥、水果刀、橡膠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嫖娼為掩護,在隴西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害人李某乙從事賣淫活動的住所,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在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寶賬戶以轉賬方式搶劫被害人人民幣552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二人將其中的33000元揮霍。案發(fā)后,在被告人李某甲處依法扣押的22200元退還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家屬分別向被害人賠償20500元、12500元。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肉色絲襪一包,深藍色連褲絲襪一條;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收條等;
3.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應當以搶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為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理判處。
此致
隴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愛民
????????書記員:朝??艷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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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蔣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隴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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