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筠檢一部刑訴〔2021〕1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63********,漢族,初中文化,原任筠連縣**鄉(xiāng)**村**職務,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筠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黃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6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濫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筠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筠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64********,漢族,初中文化,原任筠連縣**鄉(xiāng)**村**組**職務,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筠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65********,漢族,??莆幕?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21.3333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font-weight: 400;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43px;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normal;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float: none;">任四川**煤業(yè)有限公司**職務,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街**號附**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筠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63********,漢族,初中文化,原任四川**煤業(yè)有限公司**職務,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筠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筠連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黃某甲、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代表原筠連縣**鄉(xiāng)**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四川**煤業(yè)有限公司**煤礦(以下簡稱“**煤礦”)法人胡某某簽訂了《關(guān)于**煤礦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處理的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煤礦一次性向**村委會支付150萬元賠償款,用于解決**煤礦開采過程中導致村民受損的歷史遺留問題,以確保**村受災村民不再因受災問題與**煤礦發(fā)生糾紛,進而確保**煤礦繼續(xù)順利開采。陳某某與黃某甲作為參與處理**煤礦歷史遺留問題的代表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
2012年1月,李某甲收到**煤礦支付的150萬元賠償款后,伙同被告人陳某某、黃某甲及**煤礦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某某、王某甲,根據(jù)事先摸底的受災情況從該筆資金中預留36萬元交由李某甲保管,作為賠付實際受災村民賠償款,剩余的114萬元予以侵占私分。其中李某甲、張某某、王某甲各分得23.6萬元,陳某某、黃某甲各分得21.6萬元。五人私分時口頭約定,由陳某某和黃某甲分別負責對其親屬進行“穩(wěn)控”,確保兩人親屬不再因受災問題與煤礦發(fā)生糾紛,其余受災村民由李某甲將預留的36萬元進行賠償并確保受災村民不再因受災問題與煤礦發(fā)生糾紛,張某某和王某甲對賠償150萬元的事情予以保密。
李某甲分得的23.6萬元后,將其保管在手中預留的36萬元陸續(xù)向?qū)嶋H受災村民進行賠償,先后共計賠付受災村民32.75萬元后,結(jié)余3.25萬元。李某甲從該3.25萬元再次分給黃某甲0.4萬元,將剩余的2.85萬元和個人之前分得的23.6萬元共計26.45萬元據(jù)為己有并全部陸續(xù)用于個人日常支出;陳某某分得21.6萬元后,私下向其所在**村**組的袁某甲、袁某乙、李某乙、王某乙各賠付3萬元,向袁某丙、袁某丁各賠付4萬元,共計20萬元,以達到“穩(wěn)控”目的,將剩余1.6萬元據(jù)為己有并全部用于個人日常支出;黃某甲先后兩次共計分得22萬元后,私下向其所在**村**組的黃某乙、李某丙各賠付5萬元,共計10萬元,以達到“穩(wěn)控”目的,將剩余12萬元據(jù)為己有并全部用于個人日常支出;張某某分得23.6萬元后,以煤礦管理人員身份幫助李某甲等人協(xié)調(diào)與村民的賠償事宜,并向村民李某丁賠付了2.5萬元,將剩余21.1萬元據(jù)為己有并全部用于個人日常支出;王某甲將分得的23.6萬元全部據(jù)為己有并用于個人日常支出,并以煤礦管理人員身份幫助李某甲等人協(xié)調(diào)與村民的賠償事宜。五人實際侵占以**村的名義接收的集體資金共計84.?75萬元。
2017年6月,**煤礦賠償**村委會一事因被其他村民知悉后,李某甲因擔心被查處,便與黃某甲等人商議讓黃某甲、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退回私分的資金,由李某甲退還胡某某。黃某甲、陳某某以分得的錢已賠償給受損村民為由未退錢,黃某甲向李某甲提供了虛假賠償名單。隨后,張某某和王某甲分別退還了17.4萬元、16.6萬元給李某甲,李某甲自己籌集了13萬元后,虛造了一份103萬元的賠付名單。2017年6月底,李某甲將事先虛造的103萬元賠付名單提供給胡某某,告知胡某某之前支付的150萬元賠償款賠付了103萬元,尚結(jié)余47萬元,并將剩余47萬元退還給胡某某。
2020年5月,五被告人經(jīng)筠連縣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到案后,李某甲退繳了13.45萬元,黃某甲退繳了1萬元,陳某某退繳了16萬元,張某某退繳了3.7萬元,王某甲退繳了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協(xié)議、收條、銀行交易流水、選舉結(jié)果報告單、工資表等書證;2.胡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黃某甲、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擔任**村**職務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陳某某、黃某甲、張某某、王某甲,將村集體資金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黃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五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退還或退繳了所分得的全部贓款,被告人黃某甲退繳了部分贓款,根據(jù)五被告人退贓金額分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王某甲一年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筠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鴻
2021年1月21日??
附:
????1.五被告人在家候?qū)?,李某甲?lián)系電話1377895****,黃某甲聯(lián)系電話1518148****,陳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48310****,張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61903****,王某甲聯(lián)系電話15328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4.退繳的41.15萬元贓款暫扣于筠連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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