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13291990********,漢族,大學??莆幕潭龋罕?,農(nóng)民,山東省臨沭縣人,住臨沭縣**鎮(zhèn)**村**號。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魯******號“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沿國道327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道**街道**村西)時,與由南向北過路的李某乙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致李某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經(jīng)認定,被告人李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海洋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26399****
2、雙方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
_3、卷材料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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