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安檢刑訴〔2020〕0000002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3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普安縣,住普安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普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普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李某甲駕駛貴E***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普安縣**大道逆向往縣城**方向行駛,于20時58分行駛到普安縣**大道500米處時,撞上對向行駛的李某乙駕駛的貴E***6號輕型普通貨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處警民警見李某甲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將其帶到普安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2020年1月10日,經(jīng)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李某甲抗凝血液(編碼:P01036988)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87.32mg/100ml。
案發(fā)后,李某甲賠償了李某乙的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貴E***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李某乙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李某甲的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逆向行駛,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弘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聯(lián)系電話137******8。
2.偵查卷宗壹冊。
3.起訴書8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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