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31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0198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住金平縣**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無證駕駛云GAF***輕型欄板貨車(載陸某某)由金平縣勐拉鎮(zhèn)沿省道212線駛往者米鄉(xiāng)方向,當日16時10分許,行駛至省道S212線K519+200M處時與對向鄧某甲駕駛的云GKM***號小型越野車(載鄧某乙、盤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鄧某甲打電話報案至金平縣公安局者米邊境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現(xiàn)場對李某甲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349毫克/100毫升血,隨后在金平縣者米鄉(xiāng)衛(wèi)生院依法提取李某甲的靜脈血液并送檢。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李某甲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343.45毫克/100毫升。經(jīng)金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甲不負責任,此事故無意外因素。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鄧某甲、陸某某、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被查獲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金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普金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诩抑?,?lián)系電話:18213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93頁)。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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