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東檢訴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4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1月7日由惠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經營的惠東縣吉隆****理發(fā)店多次容留賣淫女代某某、李某乙進行賣淫活動,并收取每人每次10元人民幣的提成。同年10月4日,公安機關將李某甲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于惠東縣看守所。
2、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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