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縣**鎮(zhèn)**村**組4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新邵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1日由新邵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因賭博,于2012年4月15日被新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陳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522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新邵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1日由新邵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周某甲、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尋釁滋事罪
2016年7月5日謝某甲(另案處理)、謝某乙(另案處理)、劉某甲(另案處理)等和李某甲相約去邵東托運城老漢歌廳唱歌。由謝某甲駕駛湘AM****白色豐田車搭載劉某甲等3人,李某甲駕駛一臺黑色廣本車搭載謝某乙等2人前往老漢歌廳。18時30分許,謝某甲開車到達老漢歌廳大門口時因車速快,差點撞到從老漢歌廳出來的羅某甲等人,與羅某甲一起的羅某乙上前質問謝某甲,謝某甲等人在豐田車內與羅某乙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駕駛黑色廣本車的李某甲及其車上的謝某乙等人見狀后下車持砍刀、管鎩沖到謝某甲車旁對羅某乙、羅某丙等人進行砍砸毆打,謝某甲和其車上的劉某甲(持管鎩)等亦下車對羅某乙等人進行毆打。隨后,謝某甲、李某甲等人沖進老漢歌廳進行打砸,出來后又對羅某戊停在路邊的白色越野車(湘EI****)進行打砸。經鑒定,被害人羅某乙構成輕傷一級,羅某丙構成輕微傷。2017年4月20日,謝某乙出面與被害人羅某乙、羅某丙等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羅某乙對謝某乙一方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報警案件登記表、“2016.7.5”聚眾斗毆現場照片、機動車所有人變化信息、收條、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辨認筆錄;3.鑒定意見;4.現場勘驗筆錄及受損車輛照片;5.視頻資料;6.證人劉某乙、羅某甲、羅某丁、羅某戊、龔某某、龍某某證言;7.被害人羅某乙、羅某丙陳述;8.同案人謝某甲供述和辯解;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
二、開設賭場罪
2016年下半年,劉某乙在太芝廟鎮(zhèn)光田村租用被告人周某甲、陳某某等人房屋開設賭場,在陳某某家陸續(xù)開設賭場3、4個月,在周某甲家開設賭場10多天。周某甲、陳某某明知劉某乙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房屋,陳某某非法獲利12000余元,周某甲非法獲利1800余元。周某甲在賭場上借錢給劉某乙開莊,為劉某乙開設賭場提供資金等直接幫助,累計借款l0000余元,收取紅利100多元。
2018年9月份以來,劉某乙等人先后在新邵縣太芝廟鎮(zhèn)扶錫新農村周某乙家、謝某丙家、邵東縣黑田鋪鎮(zhèn)馬皇沖村謝某丁家組開設賭場,李某甲在劉某乙開設賭場觀場、維持秩序,應劉某乙要求,為賭場購買、提供筒子牌,并以營利為目的,在賭場放賬給楊某某、尹某某等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18時許,在冷水江市菊花井金領國際旁一民房三樓房間被抓獲。陳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到新邵縣公安局投案。周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到新邵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筒子牌等物證照片;2.通話基站數據分析表、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戶籍資料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劉某丙、楊某甲、尹某某、莫某甲、莫某乙、朱某某等的證言:4.同案人劉某乙、劉某丁、劉某戊、謝某戊、李某某、胡某某、周某丙、楊某乙、謝某甲、劉某戊的供述和辯解;5.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8.微信截圖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陳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被告人李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數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本案提起公訴。
此致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焦畢華
檢察官助理:陽征叢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在新邵縣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八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同步錄音錄像光碟五張;視頻資料光碟一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